中国进入“后驰名商标”时代-资讯中心
2014-05-10 23:14:09 来源:缝配信息网
[导读] 新《商标法》5月1日起实施,按规定,“中国驰名商标”在商品包装、宣传以及商业活动中将禁用。舆论认为,此项规定将使“驰名商标”最终回归法律保护手段的本来面目。
新《商标法》5月1日起实施,按规定,“中国驰名商标”在商品包装、宣传以及商业活动中将禁用。
舆论认为,此项规定将使“驰名商标”最终回归法律保护手段的本来面目,也是政府还权市场、尊重消费者选择的一个表现。
在此之前的20多年中,“中国驰名商标”作为一个法律概念,被异化为荣誉象征。这一切将随着新《商标法》的实施而成为历史。
“驰名商标”是法律概念非荣誉称号
作为一个产品标识,自1991年9月19日,首批“中国驰名商标”诞生至今,已经走过20多年的历程。在这20多年中,消费者始终将“驰名商标”看做一种荣誉称号,是商品优质的象征,但事实并非如此。
“ 驰名商标”最早规定于1883年签订的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巴黎公约》),《巴黎公约》提供的实际上是一种对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。主要为了避免先使用商标的生产商,其商标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成为一个驰名商标,但由于没有及时注册而被他人抢先,导致的损失以及消费面临产生混淆的危险。
自1991年以来,我国就有民间组织开展对国内驰名商标的评选活动。2001年“驰名商标”在第二次《商标法》修订中出现。2003年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》,对驰名商标采取了被动认定方式。根据《商标法》第14条规定,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:1、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;2、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;3、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、程度和地理范围;4、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;5、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。
虽然“驰名商标”代表着产品的美誉度,但本意上是法律概念,为了对符合“驰名商标”条件的商标给予相较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,在商标注册、商标侵权以及相关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纠纷中,“驰名商标”为企业商标提供跨行业保护,并非荣誉称号。但随着时代的变迁,其作用慢慢被异化,不少企业把“驰名商标”包装成为质量上乘、经工商部门认证的好产品,来进行推广和营销产品,误导消费者。
另外,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“中国驰名商标”,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。“驰名商标”的评选正逐渐异化为一个企业、中介、评选方各取所需的畸形产业链,沦为有关部门寻租敛财的工具:荣誉——利益驱动——认定造假——遭公众质疑——失去公信力,“给钱就‘驰名’”的做法进一步损害了“驰名商标”的市场公信力。这成为冲击“驰名商标”制度致命的杀手。
还权市场 尊重消费者选择
新《商标法》的规定,让“驰名商标”回归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的本来面目,也是政府还权市场、尊重消费选择的一个表现。
对于获得“驰名商标”时间较长的大型企业产品质量、营销都比较过硬,再加上商品的宣传已经深入人心,品牌效益已形成,因此,离开“驰名商标”的宣传,对这些大企业的影响几乎微乎其微。但新《商标法》对于一些刚刚获得“驰名商标”的成长型企业以及一些服装品牌来说有较大影响。对此,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会长林栋梁表示,很多服装企业都是反季生产,例如明年春夏的服装今年都已经生产完毕,而且服装的库存一般要消耗两三年,在短期内清理不 现实,如果重新换吊牌成本又太高。
“有限禁用短期虽然会有阵痛,但从长远来说是一件好事情。”品牌中国产业联盟秘书长王永表示,从长远来看,禁用有利于企业培育真正的竞争力。如果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真的不过硬,消费者抱怨的可能就不仅仅是单个产品或服务,反而会质疑所有的‘驰名商标’,甚至会质疑政府监管部门的公信力。现在政府部门正在加快转型,向“有限政府”转变,这应该是改革的方向。
“驰名商标”字样不可再用于广告宣传和商业活动的规定给不少企业提出了警示,只有踏踏实实地做好产品,用性价比、口碑来吸引消费者,才是真正的王道。同时,新《商标法》也将我国带入了一个“后驰名商标”时代,“驰名商标”认定数量将大幅减少,认定企业也会更加谨慎。但这并不是对“驰名商标”的否定,在企业名称字号保护、上市、招投标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方面,“驰名商标”依然具有普通商标无法比拟的优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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